如果「死亡」是有生物的必然定律,就讓我們以健康的心態來正視它,進而有高品質的臨終與死亡。 而DNR「不作心肺復甦急救術」(Do Not Resuscitate,或Do No Resuscitation )即是在病人或家屬的自主意願表達,而醫師的專業判斷,認為既救不活病人生命,又增加他的痛苦後,可以不作此急救。歐美的先進國家早在二十餘年前,醫師就可以開這樣的「不急救醫囑」(DNR Order)。因此病人去世時不需經歷如戰場般地撕殺血腥,而在祥和寧靜,家人環繞中嚥氣。 重要觀念: 最理想的照顧≠最大的治療 (Optimal Care≠Maximal Treatment) 延長生命≠延長瀕死期 (Prolonging Life≠Prolonging Dying)
CPR「心肺復甦術」(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)於1960年代發明,挽救了無數的生命,成為所有醫護人員必學,且時時還要復習的必備醫療技術。但到了1974年,美國醫學會(AMA)已發現此救命術有被濫用的趨勢,即人人在臨終時都會接受這套急救術。AMA遂將CPR定義為「CPR的目的在防止未預期的突發死亡,而不應於無法恢復的末期瀕死病患身上使用。」至 1982年AMA更訂定「不予CPR」-即DNR的準則。到了1987年,紐約州開始立法管理CPR,即若CPR的對象不加選擇,明知無救治希望的末期臨終病患,若對他施以CPR,將觸犯法律。
「安寧緩和醫療」與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只是名詞近似,但卻並無直接的關係。先進國家只有「自然死法案」,卻不需要為「安寧緩和醫療」這門醫療專科來立法。但兩者的理念卻一致,亦即以人道的精神,提供末期病患最佳的照顧,以提昇其生活品質。但卻不需用激烈的手段去拖延病人的瀕死期,同時也增加病人的痛苦。這種「順天意,盡人力」的觀念及作法,已深受已開發國家的歡迎,及各正信宗教團體的認同。
自然死的條件:
在下列三條件俱備下,自然死符合生命醫學倫理,也應合法化。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:http://72.14.207.104/search?q=cache:4KnXbH9wKjkJ:www.kungtai.org.tw/service/hosp/docs/hosp-2.doc+%E5%88%86%E7%A7%92%E5%BF%85%E7%88%AD!%E6%95%91%E5%91%BD%E6%80%A5%E8%A8%BA%E5%AE%A42&hl=zh-TW&gl=tw&ct=clnk&cd=10
手冊下載:http://www.kungtai.org.tw/service/hosp/docs/hosp-2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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