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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生死是大事,還有什麼事比生死更重要呢?但是我國民眾在作生涯規劃時,只規劃生、老、病,卻獨缺死亡的準備。因此像這本手冊一開始所敘述的四個真實故事般,類似的情況一再發生,造成病人的最後遺憾。

    如果「死亡」是有生物的必然定律,就讓我們以健康的心態來正視它,進而有高品質的臨終與死亡。

CPR「心肺復甦術」(Cardiopulmonary  Resuscitation)1960年代發明,挽救了無數的生命,成為所有醫護人員必學,且時時還要復習的必備醫療技術。但到了1974年,美國醫學會(AMA)已發現此救命術有被濫用的趨勢,即人人在臨終時都會接受這套急救術。AMA遂將CPR定義為「CPR的目的在防止未預期的突發死亡,而不應於無法恢復的末期瀕死病患身上使用。」至 1982年AMA更訂定「不予CPR」-即DNR的準則。到了1987年,紐約州開始立法管理CPR,即若CPR的對象不加選擇,明知無救治希望的末期臨終病患,若對他施以CPR將觸犯法律。

    DNR「不作心肺復甦急救術」Do  Not  ResuscitateDo  No  Resuscitation 即是在病人或家屬的自主意願表達,而醫師的專業判斷,認為既救不活病人生命,又增加他的痛苦後,可以不作此急救。歐美的先進國家早在二十餘年前,醫師就可以開這樣的「不急救醫囑」DNR  Order)。因此病人去世時不需經歷如戰場般地撕殺血腥,而在祥和寧靜,家人環繞中嚥氣。

「安寧緩和醫療」與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只是名詞近似,但卻並無直接的關係。先進國家只有「自然死法案」,卻不需要為「安寧緩和醫療」這門醫療專科來立法。但兩者的理念卻一致,亦即以人道的精神,提供末期病患最佳的照顧,以提昇其生活品質。但卻不需用激烈的手段去拖延病人的瀕死期,同時也增加病人的痛苦。這種「順天意,盡人力」的觀念及作法,已深受已開發國家的歡迎,及各正信宗教團體的認同。

自然死的條件:
    在下列三條件俱備下,自然死符合生命醫學倫理,也應合法化。

  1. 病人及/或家屬同意
  2. 有明顯的醫學證據,病人的死亡已臨近
  3. 病人的瀕死期被特別的醫療措施拖延著,此時可以不予Withholding撤除Withdrawal這些措施。  

 

 

重要觀念:

    最理想的照顧≠最大的治療

    (Optimal  Care≠Maximal  Treatment)

    延長生命≠延長瀕死期

    Prolonging  Life≠Prolonging  Dying

安寧緩和醫療條例:http://72.14.207.104/search?q=cache:4KnXbH9wKjkJ:www.kungtai.org.tw/service/hosp/docs/hosp-2.doc+%E5%88%86%E7%A7%92%E5%BF%85%E7%88%AD!%E6%95%91%E5%91%BD%E6%80%A5%E8%A8%BA%E5%AE%A42&hl=zh-TW&gl=tw&ct=clnk&cd=10

手冊下載:http://www.kungtai.org.tw/service/hosp/docs/hosp-2.doc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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